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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元等:集体产权与封闭乡村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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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时期土地资产与非土地资产不分产生的一系列矛盾,温州市在农村综合改革中提出了“资地分开”的改革思路。所谓“资地分开”,就是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将非土地资产与土地资产分开,明确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鼓励通过发展土地合作社形式,实现土地的集中管理与规模经营。对于非土地资产,通过建立经济合作社及股份制改革的方式,促进非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及市场化运转。总体上来看,把非土地资产与土地资产分开,为市场化机制下的分类处置创造了条件,使各类资产能够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从名义上来看,股份合作社仍然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当前难以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及自愿性资产(包括土地)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因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征地户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追加到总股本中。合作社拥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由本社的股东共同所有,这部分资产以现代企业经营方式运行,资产运营收益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对于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户可以自己继续经营,也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或转让给中心镇新农村建设公司或土地合作总社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改革中,温州市以原来行政村为单元,鼓励广大农民以承包经营地为基础,自由联合组建土地合作社,由土地合作社统一流转、规模经营农村土地,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资地分开,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土地入股加入土地合作社,以后无论他们居住在哪儿、从事什么行业、户籍怎么转化,他们依然可以依据自己的土地股权的多少享有分红的权利,依法享有土地征收政策补偿的权利,这就为个体的自由流出及打破封闭乡村社会结构奠定了基础。tCv四川养殖网

(三)户产分开tCv四川养殖网

自古以来社区不仅是一个地域性社会组织,也是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最基本治理单元,建基于社区之上的户籍制度就是国家管理民众的基本制度之一,户籍制度与集体产权的结合使得问题复杂化,土地边界、集体产权边界也是村庄的成员边界,由此构筑出了开放、流动社会中的封闭社会圈层,外来人员很难进入本地社区,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在社区享有相关权利权益,而户籍制度及产权的封闭性也使广大村民形成了对村集体的依附关系,很难脱离集体单位,脱离集体单位则意味着集体经济利益的消失。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城乡社会的流动性加快,大量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在原来封闭的土地上生存与发展,一个社区的居民不再仅仅是本地的村民,户产一体化的社区制度成为阻碍农民自由流动与社区融合的根本约束。有学者就指出,“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以集体为主体单位所享有的排他性物权,这一权利体系通过身份制度将集体利益限定并分配于成员之间,使成员直接占有、使用并受益集体财产,村集体成员资格确立的宽严程度与能分享的成员利益多少关系紧密”。这一问题在开放、流动社会中更为明显地表现了出来。tCv四川养殖网

作为东部沿海城市,温州改革开放起步较早,社会流动性更大。为解决广大农民离土难以自由离乡,离乡难以自由融入等问题,温州市实施了“户产分开”改革,“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农民户籍与村经济合作社资产权益分开,确保农民社员正当合法权益,消除农民进城镇落户的后顾之忧,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所谓“户产分开”,就是将农民的户口与产权关系分离,保障农民在农村所享有的各项经济权益、财产权利不会因为户口的转换而改变,受到法律的保护。户产分开的前提是明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边界。在实施户产分开的改革中,温州市对何种人员可以拥有村集体产权,享有村集体经济权益做了明确规定。③在集体经济权益的分享上,村籍身份并不是享有村集体权益的唯一标准,还综合考虑了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多项因素,在改革中,被确立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未来户口如何变动,无论居住地如何变动,产权关系及享有的集体经济利益都不会改变与消失。集体产权的明晰化及制度化,不仅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应经济权益,也将广大农民从原来封闭的产权制度中解放了出来。总体上来看,这一改革彻底打破了户籍与产权的捆绑关系,理清了产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真正使乡村社会的边界走向开放,使乡村社区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https://4665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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