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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元等:集体产权与封闭乡村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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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集体产权为基础的改革,明晰集体产权受益主体、确定经济成员边界,并通过现代法律制度固化之,可以改变原来集体产权模糊、个体权益不清的状况,在无形中将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分离开来,破除原来因产权不清所引发的社区治理一系列矛盾与困境。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集体产权改革,原来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将逐步被打破,真正推动实现“经济走向市场化,社区回归社会”的目标。通过产权改革及社区制度重构,外来人员也会自由地进入当地乡村社区居住与生活,共同参与当地社区的治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乡村社会封闭结构的破除正为城乡社会融合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后续的制度改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将逐步被打破,城乡一体、有机融合的城乡社会将逐步形成。在这个时候,城乡社区的一体化也将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成为城乡基层社会的基础性居住、生活单元,也将成为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及农业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社会的新型组织单元及治理单元。tCv四川养殖网

五、总结tCv四川养殖网

在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及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深刻转型。在现实中,乡村社会外在表现为开放、流动与容纳,但是内嵌于乡村社会结构中的既定集体产权制度构造出了一个封闭的乡村社会结构,形成了开放、流动社会中的一堵墙,它牢牢地将外在流动中的民众禁锢在内在封闭的乡村经济社会结构中。乡村社会的内在封闭、排外性与现代社会的外在开放、流动性形成了矛盾与冲突,这正是乡村社会及社区治理的困境所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改革,破除乡村社会封闭结构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需要从社会制度入手,打破乡村社会发展及社区治理的困境。在现实中,结合市场机制的运作特征及农村集体产权特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理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边界,根据不同集体财产的特征,以法律及契约的形式赋予个体本该享有的集体经济权益,保障个体应该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并赋予民众根据自我意愿处置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促进个体的自由发展是现代民主内涵的根本体现。以财产权利的法律化、明确化改变过去政经不分、内在排斥的乡村社会特征,促进开放、流动社会中的乡村社会居民的自由流出,为外来人员的进入扫清制度障碍。围绕农村产权制度进行户籍制度、乡村组织制度、治理制度改革,打破开放、流动社会中的城乡社会制度性障碍,破除乡村社会的封闭性与排外性,使整个城乡社会真正自由流动、流通起来,构造新型城乡关系及以生活为基础的乡村社区单元,恢复社区的本来面貌,在新的乡村社会基础上促进城乡社会融合。tCv四川养殖网

(李增元系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农村社区治理;葛云霞系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区治理。)tCv四川养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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