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2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 邮编:610016
2、传真:028-86605107
3、电子邮箱:fzbnlc@163.com
附件:《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房建设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对原有农房宅基地相邻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农房选址安全。
新增农房建设用地应依照前款进行安全性评估后,纳入乡村规划建设用地布局。
第九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第十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申请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初审合格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授权并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有效的农房方案图或施工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四)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人在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乡、村规划区以外需建设村民住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不能集中建设的,可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核验承揽人的工匠培训合格证书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农房建设可采取农户联合建设、委托建设、自主建设和统一建设等方式。镇乡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许可的宅基地面积建设面积标准。
自建农房原则上层数不得超过2层,跨度不得超过6米(含6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农房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一)层数超过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