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繁體

首页 > 资讯 > 学习信息返回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代拟稿)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一) 总则。本章共计九条,主要明确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农村公路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农村客货运输发展要求(第八条)和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二)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本章共计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内容。在规划方面,规定了农村公路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省道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的编制原则(第十条),按照《公路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县道、乡道规划编制主体及程序,新增了村道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一条二款);在建设方面,主要规定了建设标准、建设用地、附属设施、公路立项、公路设计、建设招标、施工许可、建设质量管理等内容,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等内容(第十三条至二十四条)。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三)安全与管理。本章共计十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主体的职责、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的确定、涉路施工的许可、禁止行为等,如,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以及新规定了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和确定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的许可主体为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公路的采砂区管理、超限运输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农业机具行驶管理以及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处理(第二十八条至三十四条)进行了规定。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四)农村公路养护。本章共计七条,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发展目标,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化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明确了农村公路的管养职责,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工程(第三十六条);创新地提出了村道实施日常养护方式(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大、中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养护作业、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修复公路、对外公告、恢复通行等(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五)农村公路运输。本章共计八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相关要求,新增加了本章节,主要对农村公路客运形式、客运站建设、功能、安全设施、车辆技术条件、客运安全审核、排查隐患等进行了规定,鼓励并支持农村客运发展,明确了农村客运要按照公司化经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的方式开行赶场车、循环车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明确提出农村客运站建设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进行、相互衔接,拓展了客运站的货运功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开行农村客运的道路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对农村客运的安全审核和隐患排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本章共计四条,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对农村公路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的相关要求,通过本法规对资金保障、资金渠道、社会筹资和资金管理等(第五十条至五十三条)进行固化,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农村公路各类可用于交通发展的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七)法律责任。本章共计四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第五十五条);二是明确了使用者违反农村公路保护方面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八)附则。本章共计两条,主要明确本条例中县道、乡道、村道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专业用语的含义,特别是对村道进行了重新定义。以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规定。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四、《条例(代拟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一)关于什么是农村公路的问题。依据相关上位法并参考多省(区、市)相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代拟稿)》在总则和附则中,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定义和分类。特别是首次明确了村道的定义,将连接乡镇与建制村、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作为村道纳入规范范围,同时也明确了村内街巷、通组入户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不属于农村公路。 429四川养殖网
429四川养殖网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责任的落实,根据《公路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四川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5〕5号)等有关农村公路责任主体的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条例(代拟稿)》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https://46659.com
  •  6/7   首页 上一页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 上一篇: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下一篇:《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