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意见》明确:按属地管理原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对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无主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由各地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草案,报农业厅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制定并公布实施。
《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要在综合考虑实际处理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要积极推进畜禽政策性保险,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合同,作为申请理赔条件。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加大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办、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