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函〔2015〕19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5〕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30日至9月30日,集中5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从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机构,改善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 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
是否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是否达到规定条件;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 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的情况。
3. 注册与备案及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机关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 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 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
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查验坐堂兽医的兽医处方笺、执业兽医师注册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查阅单独建立的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
三、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5月31日)
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以及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各地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处相关违法机构和人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重点抽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省厅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广泛宣传动物诊疗相关法规知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集中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要不断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兽医协会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会员服务、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在兽医公共服务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