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支持灾区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支持灾区重点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民族医药、旅游产品等产业。支持灾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灾区发展“飞地经济”,支持灾区县在“飞地园区”设立“园中园”。加快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鼓励灾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工业投资项目,在现有专项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十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因灾造成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条件,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
(三十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灾区“净土阿坝”区域公共商标品牌以及农牧产品商标、涉旅商标、道地中药材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建设。加快灾区企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异议、争议等确权事项办理。指导灾区企业开展商标品牌认定和运用,推荐对灾区重建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知名度高和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九、城乡住房重建政策
(三十三)支持城乡住房重建。对因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住房重建资金补助。
(三十四)支持城乡住房维修加固。由市(州)、县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实行分档补助。其中:轻微破坏1000元—3000元/户;中等破坏3000元—5000元/户;严重破坏5000元—8000元/户。省级财政按平均5000元/户给予补助。
十、基础设施政策
(三十五)支持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公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等国家和省既有规划,加大对灾区受损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适当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将国道544线川主寺至九寨沟县城段打造成为安全智慧绿色的生态旅游新示范路。
(三十六)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别是点多面广、单个项目小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跨行政区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省级审批、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和相关工作下放到市(州)政府,并同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上述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对争取中央支持的政策,待中央明确支持意见后再对上述政策措施补充完善,由省政府另行统一发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中央支持意见和本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