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脱贫工作的指示,确保按时完成我市就业扶贫各项目标任务,助推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就业扶贫工作,创新就业扶贫举措,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产品,是指在宜宾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扶贫尤其是就业扶贫支持力度大、信用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专合社、个体户、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示范村、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载体生产的可以在市场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扶贫产品认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各类产品。
第四条 就业扶贫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就业扶贫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经认定的就业扶贫产品列入《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授权该产品使用全市统一的就业扶贫产品标识,即宜宾就业扶贫logo(样式详见本附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下,市人才就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制定规划、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才就业局根据本办法承担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认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修订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三)受理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申报和验收材料;
(四)建立和发布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名录;
(五)受理举报材料和申诉意见,并组织调查处理;
(六)对就业扶贫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七)负责就业扶贫产品退出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宜宾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认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有申请认定的就业扶贫产品应具备:申请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该产品完整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没有争议且符合上市销售规定;产品质量可靠,没有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制定就业扶贫支持计划和举措。除此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示范性的,如果申请的单位是龙头企业应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不少于10人;
(二)优先使用贫困户生产的原料;
(三)申请认定的实体由贫困户创立或者控股、参股;
(四)落实就业扶贫政策成效显著的。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
(一)不能上市销售的;
(二)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近三年内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近三年内有损建卡贫困户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宜宾就业扶贫产品认定工作每个季度认定一次。
第十条 有意愿申请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向市人才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宜宾市就业扶贫产品认定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认定产品允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材料;就业扶贫支持计划及就业扶贫支持情况;
(二)有关部门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材料;
(三)申请认定产品的包装设计样品和销售范围;
(四)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五章 就业扶贫产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公告7天结束后一周内到宜宾市人才就业局签订使用宜宾就业扶贫产品标识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宜宾就业扶贫产品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就业局按照本规定予以重新评估确定。到期未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宜宾就业扶贫产品标识。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允许在认定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宜宾就业扶贫标识。未参与认定的或没有通过认定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宜宾就业扶贫标识。
第十四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才就业局备案: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经确认能满足有关标准的。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就业扶贫标识使用制度,每个年度向市人才就业局报告就业扶贫标识的使用情况和对就业扶贫的支持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市人才就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过认定的宜宾就业扶贫产品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在认证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申请使用就业扶贫标识:
(一)认定的就业扶贫产品不符合认定要求,用户和消费者提出严重质量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