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个村庄的荒诞现实:“被砍掉”的民意
暮春时节,树已成荫,举目所及,自是一派生机勃勃景象。
然而,四月下旬,笔者应朋友之邀,来到其家乡关中西部的一个村子小住数日,却见满村大动斧斤,强行把村民门前的树木统统砍光!砍光之后,村子一街两行光秃秃的,只剩下一桩桩劫后余生的水泥电杆,毫无生机,又可怜兮兮地孤立在街道边上,显得格外荒凉和破败。
好端端的树木,为什么非得砍掉不可?村民说,早在今年三月份村委会就决定,为了对村子“重新绿化”,各家各户必须把自家门前的树木一律砍掉,村上统一购买桂树苗,发给各家栽种。
村民接到砍伐通知,心里很不痛快,自然也就按兵不动。他们打算能拖就拖,除此之外,也别无良法。
拖到四月中旬,清明已过,春花皆落,树叶日大,依然无人响应“砍树”的号召。于是,村上花钱雇工,组成专业“砍树队”,挨家挨户,用手提电锯强行实施砍伐!高科技的伐木工具着实厉害,只需几秒钟,一颗小碗粗细、亭亭玉立的嘉树就被齐刷刷就地锯断。村民们眼睁睁看着自家门前的树木一一倒下,纵有一肚子怨气,也没有办法阻止。
被砍的树木既有玉兰、女贞、棕树、竹子等风景树,也有柿子、核桃、杏子等果树。村民说,这些树木是五六年前上届村委会要求各家各户砍掉原有的冬青树而统一栽种的,如今已长到胳膊粗细,刚刚才有了点阴凉或果实,现在又要活活砍掉,村民谁不感到痛心与可惜!更何况砍掉少年玉兰树、再来种植幼小的桂树苗,损优置劣,劳民伤财,不是瞎折腾吗?眼下村上该办的正事多得是,有这笔钱何不办点村民都乐意的好事?
既然村民普遍都不高兴,为什么不去阻止?村民都说:谁敢阻止!村上说了,各家宅院墙外之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树木实际是长在集体的地方,村子有权处置!如果谁家不同意砍伐,村上就扣发上面给的各种补贴或补助款。有了这句话,谁还会“因小失大”,为了几棵小树出来伸张正义!
于是,村民门前的树木——连同他们的民意——很快就被统统被砍光了!“君权伸则民权衰”,村委会及其领导们的意志得到顺利贯彻,而千余名村民的意志则化为一腔怨气,憋屈在心里,自个慢慢消化,不满意又能如何?
二:“不好使”的农村基层民主:有选举无制约
事实上,村民的行为取向果然如此,大家硬是凭借多年修炼“喜怒不形于色”的涵养功夫,眼看着自家门前的树木被砍而不发一声!
倒是作为外人写这篇小文的在下有些“不信没有王法”,竟设想开导法定1/10以上的村民联合起来,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以阻止砍树的荒唐之举。
但村民仍然说:“使不得、也不管用。”不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23条),这个会议也似乎是直接表达民意和民主决策的机构,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法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第21、26条),村委会领导能积极召集否定他们决定的村民会议吗?他们不按民意愿望召集会议,村民又能如何?除了村委会,任何村民擅自召集会议,都会很容易被“依法”指控为“非法聚会”、“煽动群众,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等罪名,哪里还有村民说话的地方?如果有村民“擅自带头”要求召开村民会议,难保不被村干部当做“害群之马”暗中整治,谁还敢成这个头?
说到这里,村民和笔者都深切感到,我们的法律在基层民主制度设计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显得太笼统和不够科学、有力。
众所周知,村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缺一不可的关键内容。可是,推行了近三十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实际上只落实了民主选举这一项,至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三项则几乎没有着落。结果,村干部虽然是村民一人一票“民主选举”出来的,但干部当选之后,诸如砍树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基本上由村委会、村干部包办决策和说了算,群众只有服从权,而缺少程序性有效参与的监督权、决策权,何以保证村民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
民主就是民众参与政治决策。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说得好:“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利,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这样才能防止个人独裁。”(引自蔡定剑《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如果民主选举之后,不能有效制约公权力,就等于为领导者独断专行留下方便之门,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一句空话!
三、任何一种权力都不会愿意主动接受监督
可惜,多少年来,我们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强调和关注最多的只是“民主选举”,似乎只要群众参加了“投票选举”就是行使了民主权利。不错,中国农村的民主建设就是从民主选举开始的,尽管选举与选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民主并不仅仅是“选举”那么简单,“一次性”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只是民主的起点或初始环节,而不是民主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