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晚,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在家集体服农药自杀身亡。最大的哥哥13岁,最小的妹妹仅5岁。同样是2012年,还是贵州毕节,甚至还是在七星关区,5名留守儿童躲入垃圾箱生火取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两件事情的叠加,极大地刺激了社会神经,毕节政府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为了应对社会的强烈反应,当地政府一边迅速对数名官员给予停职或免职处分,以期平息社会舆论;一边从孩子的遗书开始,向社会讲述官员曾多次对自杀孩子家访不果。前者可以说是政治牌,是地方政府的临时应对措施,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无实质性的效果,后者的温情故事更像一份免责声明,只讲过程,不讲结果。
从2012年垃圾桶五个孩子中毒死亡到2015年四名留守儿童在家喝农药自杀,毕节地方政府在解决留守儿童安全问题方面已经是黔驴技穷。而必须要指出的是,留守儿童一再出现“意外”,按照一个社会事件的原因逻辑来看,其复杂性可能远远超过一个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毕节留守儿童自杀现象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被边缘化的隐性问题的一个缩影。无论从哪个维度看,都有解决的可能,但从哪个维度看,各方似乎都难说有直接的责任,当把所有的维度叠加在一起,就会发现,儿童的权利是被忽视的那个部分,作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他们和他们父母的沉默,造就了孩子个体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沉默成本,孩子在这种沉默中发生死亡的悲剧,只是目前的种种问题的集中爆发而已。
追根溯源,留守儿童各种伤害事件的持续发生,与社会层面利益结构的严重失衡、父母、家庭和社区对儿童权利的忽视都存在直接的联系。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中国的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的收入失衡,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体系浓厚的城市偏好是导致农民工以离散式家庭模式生存、留守儿童出现的直接原因,所以,要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首先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调整,要将如何设计一套与国家经济水平相匹配的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提上议程,其中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更是迫在眉睫。
仅就儿童福利制度而言,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金的时候就开始着手解决儿童权利问题,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金左右的时候,就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英国1946 年发布《家庭补助法》;日本 1947 年发布《儿童福利法》;瑞典 1960 发布《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在1951 年和1973年发布了关于儿童福利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2014年,中国人均GDP达7485美元,却没有一套基本的儿童福利制度。虽然,中国在1991年正式批准签署《儿童权利公约》,并配套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却因为在儿童福利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行政机构而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体制内大约有二十多个机构设有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包括: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国青联和共青团少年部、全国妇联儿童部、民政部儿童福利处、文化部未成年人文化处、卫生部妇幼保健司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相应的儿童工作部门等,大家一起负责就等于没有人负责,最终导致儿童福利与权利的责任机构形同虚设,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不要说预防制度,即便众多留守女童遭遇性侵这样的恶性事件发生,也鲜有儿童权利行政机构出来发声。解决这样的问题,法律方面,已经起草、讨论多年《儿童福利法》要迅速出台,对所有涉及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给以确定;从行政管理上,国家要设立统一的儿童安全与福利行政管理机构来监督法律的实施,协调各责任部门切实落实。
国家社会福利、服务和儿童权利保护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产物,然而,在现代国家没有出现以前,儿童权利的保护大多是通过社区、家庭来实现的,在留守儿童保护层面,社区的作用又为何失灵了呢?
这些年,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最终的表现在社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主要工作也由服务社区为主,转为按照上级政府的意图来处理和解决“突出的社会矛盾”,配合政府检查或“维稳”,成为政府社会控制的终端力量。譬如,为了阻止上访,他们可以派人在村民家门口24小时蹲守或是陪聊天、陪旅游,而为了儿童,却鲜有作为。又如,最近社区养老热,很多社区的工作就按照上级部署围绕养老展开,而不在乎社区的实际需求。运动式解决问题的办法,导致社区很多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被忽略,而最终以“极端”的形式爆发,毕节“留守儿童服毒自杀”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