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是因为种植时间不当、极端气候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农民的损失,应该从保险或失收补偿方面来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的经济损失。
种子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占产值的比例不到10%,有些甚至不到5%,却要种子企业承担包括栽培管理、气候变化等不可控的自然灾害因素在内的所有风险,是不合理的。
在此,呼吁政府参照交通管理办法,研究设立种子经营强制险。这是共赢的做法,对我国农业发展有极大的好处。 赵立坚
接
案情脉络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间,陈秀良经营的广东陆丰市农盛公司从北京世农种苗公司购进“世农CR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销售给陆丰市碣石镇等地农户。2013年12月温原乐等24名农户种植的4570亩“世农CR301”萝卜,在种下35天后就开始抽薹开花,损失巨大。
案发后,陆丰市农业局垫付人民币106.36万元给受损农户紧急恢复生产并将此案移交给陆丰市公安局。2014年5月14日,陆丰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陈秀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5月10日,陆丰市农业局作为公益诉讼方,通过陆丰市人民法院对陈秀良和吴汉权(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粤东地区总经销)进行了起诉,并对受损农户提供法律援助。
2014年5月22日,陆丰碣石镇温原乐等18名农户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154.3万元。随后,陆丰湖东镇陈松枝等27名农户起诉被告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3890.72万元。
2014年8月27日,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世农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或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9月12日,陆丰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1月1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换证据,并于2015年2月5日在法庭进行了调解,陈松枝等27名农户同意调解,温原乐等18名农户因个别赔偿无法达成,调解无效。3月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5年4月23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受损农户赔偿达成调解,获赔324万元。
专家检测
2014年4月19日,陆丰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现场鉴定。鉴定小组一致认定,“世农CR301”萝卜品种不耐寒、冬性弱,是造成大面积抽薹开花的主要原因,并指出该品种不适于在当地冬、春种植。在北京世农公司的“世农CR301”包装上,也明确标注该品种为“夏季栽培品种”。
2014年5月5日,汕尾市种子站组织专家重新对抽薹开花萝卜田块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显示,萝卜植株已超过了该品种典型性状表现期,无法准确判定先期抽薹的具体时间。后期播种的萝卜出现抽薹,则是因为播种时遇到低温,通过春化而引起花芽分化,导致萝卜生长到一定程度由营养生长转为生殖生长出现现蕾抽薹。
相关报告
陆丰市农业局在《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世农CR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中写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1.品种说明书存在缺陷,种子为不合格产品;2.未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跨区域经营种子;3.未经试验证明品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而推广种植。
陆丰市农业局《关于协查陈秀良非法经营种子的复函》写明:涉案“世农CR301”萝卜种子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公布,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级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安排指导下的种植实验,也没有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引种,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情况的函》等文件写明:“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企业为上海惠和种业有限公司,出口国为韩国,种子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市辖区。
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三中队《说明》写明:本案农户种植萝卜造成的损失以萝卜产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