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7000万元种子案的是非曲直
——陆丰萝卜开花案反思
编者按:历时一年多的陆丰萝卜案随着经销商判刑、农户获赔而终结,今天我们在这里从头梳理这个大案的来龙去脉,就是为了直击案件背后所蕴藏的深意。当下,农业规模化经营风起云涌,种业高风险时代已经来临,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理清复杂的市场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完善法律缺失,确保责罚得当,对保护行业健康持久发展都至关重要。
菜农不应将产品全部效益或者预期收益作为赔偿要求。因此,建议无实质性种子质量问题时,如因试种不充分、气候反常等因素造成的损失,补偿额度应该在种子销售价格至农户直接生产成本之间。
——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会长许勇
应该把品种特点在种子袋标签上标示清楚。很多种子企业往往只标注优点,实际上把品种的特点或者缺点标示清楚,不单对农民来讲非常重要,而且对保护自己也很有意义。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德华
我国种子进口时都要注明种植区域,这一规定极大限制了优良品种的推广,当前我们进口的种子大部分都在违规销售,所以这一规定既不现实也不科学。
——山东华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兴昌
政府垫付复耕款,貌似一个侠义之举,但法律判决未出,“垫付”的依据何在?垫款来源于何处?中国的种业要想良性发展,法律健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三者缺一不可。
——天津惠尔稼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前程
种植户等同于弱势农民的概念已经模糊化。在土地流转大规模发生的现状下,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种子企业发生的纠纷是商业纠纷,这点十分重要却往往被社会忽略。
——广西种子协会副会长宋钢
纵观近些年厂家的发展轨迹,做强的不是那些创新能力最好的,也不是那些推广最卖力的,而是那些稳扎稳打,逐步推进、质量最稳定的。种子行业“慢就是快”,“稳定”就是最好的口碑。
——青岛金妈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玉忠
正方
为什么种子经营者脱不了责任
未经试验验证成功,盲目推广农作物品种极易发生事故。
橘生淮南是橘,橘生淮北是枳,这是基本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常识。《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涉案萝卜种子是上海市的种子经营者经批准自韩国进口,北京市的种子经营者分装后委托广东省的种子经营者销售的。涉案萝卜种子在广东省推广经营,必须要先在广东省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否则极易发生农业生产事故。上海市、北京市和广东省的生态气候环境、生产条件、栽培习惯等都不一样,涉案萝卜适宜在上海市推广种植,不等于在广东省夏季栽培就不会因通过春化阶段导致开花而绝产。
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具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萝卜不属于主要农作物,推广的萝卜虽然不需要通过品种审定,但也必须通过品种试验。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说明,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从涉案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中的叶片特征和栽培季节特性,就可知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农作物品种的性状,应当经过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即DUS测试)。《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规定,萝卜的叶片根据裂刻深浅分为无或极浅、中间、深及中脉、深和浅五种。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却是“板叶,少量花叶”。因为板叶和花叶不属于DUS测试对叶片性状的分类,“板叶,少量花叶”又不符合性状表现一致性的要求,所以可以推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DUS测试。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夏季栽培”,不符合萝卜属品种按照播种季节分类的规定。萝卜品种的播种季节分为春播、秋播。“播种季节”不同于“栽培季节”。涉案萝卜发生开花绝产生产事故后,种子生产者不能提供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或者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试验的如品种鉴定证书、品种登记证书等品种试验的证明,可以推论出涉案萝卜品种未经过农作物品种的使用性能测验。在种子纠纷中,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没有试验验证的依据,是导致无论自然灾害、生产条件、栽培措施造成的事故,都由种子经营者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