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宜宾县纪委监察局获悉,该县于6月27日出台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未按要求提前15天向其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动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操办;大操大办或以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组织、邀请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借机敛财;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7种情形将受处分。同时,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送礼;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在公务时间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也将受处分。
《办法》明确要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收到责任对象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提醒谈话等方式,学习相关纪律要求,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和本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