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盘活现有铁路用地
(六)鼓励利用既有土地实施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下属具有开发资质企业利用铁路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既有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如符合省内各棚户区、旧城改造条件的,也可享受棚户区、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国土资源厅〕
(七)盘活铁路运输企业各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
(八)允许不同市场主体参与开发利用。按照“谁修路、谁开发”的原则,探索采取PPP(公私合作)模式,允许不同市场主体投资铁路建设、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各地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参与者收益水平,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开发;对在建、改(扩)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拟开发的沿线土地,由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主体;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等由地方主导建设的铁路,其站场及沿线的土地由相关投资权益主体共同协商,确定联合开发事宜。已列入国家中长期铁路规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按照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和政策,根据项目建设规划逐步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九)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强度。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实施计划及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十一)优化铁路建设服务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和清单式报批方式,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以及土地供应、确权颁证等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
(十二)落实用地备案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