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5〕7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目标,做好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新建铁路站场用地
(一)科学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充分考虑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切实做好铁路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衔接,统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重点对投资规模、开发方式、用地规模、融资方式、项目盈亏等内容进行研究。由成都铁路局或省铁投集团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规划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二)科学划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各地要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及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综合交通便利程度、周边市县城镇化进程、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杜绝土地综合开发用地的粗放利用和无序扩张。原则上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的开发半径不超过800米,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中已明确站场选址的,要预留铁路建设用地通道,防止在预留通道抢栽抢种、乱搭乱建。对规划后开发半径范围内的土地实行严格控制,暂停范围内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等工作。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民生、环境保护项目,确有必要在暂停范围内实施的,可专题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
(三)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批次用地内的城市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可直接在申请用地请示材料中注明或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项目核准情况,在国家下达计划中先行安排,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后专项安排使用预留国家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开发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严格限制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依规缴纳耕地开垦费。单独选址报批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土资源厅优先安排项目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城市、镇(乡)分批次建设用地的铁路综合开发占用耕地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缴纳耕地开垦费。〔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及项目业主,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五)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已确定投资主体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应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的主体必须按照约定条件参与投资铁路建设。〔责任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成都铁路局,省铁投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