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3.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和市县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责任分工
(一)制定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二)制定《四川省贯彻〈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三)推动制定《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牵头单位:公安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四)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法制办。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