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高热病)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围
本规范划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讲演、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视的操纵程序与技术尺度。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流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显著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门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沿或表面泛起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门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结果判断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断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讲演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泛起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讲演。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讲演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刻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划定的,判断为疑似疫情。
3.3 判断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以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治理部分。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分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划定向农业部讲演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治理部分根据确诊结果,按划定宣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治理部分规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天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沿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规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沿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关闭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治理部分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关闭令,对疫区实施关闭:在疫区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封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视检查站,执行监视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2.7 解除关闭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泛起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视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治理部分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关闭令的人民政府公布解除关闭。
4.3 疫情记实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需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实(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