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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档案局

 
  第十三条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获证单位应向负责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认定形成的材料(含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自查报告、申报表、自查评分表和认定组的认定评分表、认定意见、认定组成员签字名单等)由组织认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省、市(州)档案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州)档案局每年度对本地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2.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3.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4.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5.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6.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申报表 
 
     7.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情况汇总表 
 
     8.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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