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7月2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协商议政、建言献策。为筹备本次会议,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于5月30日至6月5日分赴广东、浙江两省进行专题调研。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大的利益,大家都希望,当前正在进行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能够给农民吃上“定心丸”。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连续六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都突出强调了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权的‘确’的是农户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权,这是农村下一步改革的前提。”座谈会上,作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陈锡文委员如是说。委员们认为,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从解决承包经营权属混乱入手,稳定农民与土地的长久承包经营关系,扭转原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民利益没保障,权益不平衡等现象,为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新的动力。
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土地权属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专题调研组的第一站是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这里是国务院农村改革示范点。5月30日下午,调研组一行来到南海区北约村、南约村,考察了两个村的经济合作社。自去年开始,佛山市开始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其中南海区已有30个村居基本完成确权工作。然而,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股权缺乏法律根基,阻碍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立法,调研组在广东、浙江两省了解到,大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要求很迫切,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现在农村人口呈多元化,对土地需求、股权分配、股份分红争议纠纷不断,特别是外嫁女、新生儿、上门女婿、后迁户等特殊群体要求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诉求强烈。”带队调研的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傅克诚说,应当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鉴于立法过程很长,可考虑先在相关文件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资格认定作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参加调研的陈章良委员说,广东、浙江两省均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他呼吁在国家层面加紧立法,“不能一个地方一个法”。
何丕洁委员也认为应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和权利。他建议在推进立法进程的同时,先由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文件来制定相关界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洪天慧委员认为,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妇女因婚嫁、丧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落实,在法律层面应明确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
在张伯军委员看来,当前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明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内容。胡汉平委员则建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规定,尤其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谈及“三权分置”,陈锡文委员说,在一些地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提法和做法已有多年历史,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的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如何分离、经营权能不能抵押担和再次流转等问题。
座谈会上,王俊峰委员还针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他说,农村集中居住区的宅基地,户口迁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地,以及小产权房的确权问题都需要从法律上明确。
“争议土地”调整要因地制宜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展以来,一些地方土地承包关系调整过于频繁,一些耕地征收后没有及时在权证上做出变更,造成目前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权证上的面积不一致。”在浙江省与相关部门座谈时,浙江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向调研组如是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