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发〔2011〕8号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治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规范和指导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工作,促进全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暂行办法
二○逐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治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治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成都市所有公益性幼儿园。
第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是知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津贴。
第四条 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应充分施展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保基本,广笼盖,可持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治理主体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分负责全市公益性幼儿园的宏观治理、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是属地公益性幼儿园的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日常治理、业务指导和统筹发展。
(一)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民政、工商、计生、公安、妇联等相关部分,积极争取更多的优惠和搀扶政策,共同制定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及推进措施,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发展计划,落实发展目标,立异公益性幼儿园发展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有效做法。
(三)会同相关部分,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尺度化中央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目。
(四)配合财政等部分,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津贴专项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的划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津贴。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前提
(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还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须达到《成都市城区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其他区(市)县幼儿园须达到当地相应的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执行市、区(市)县价格主管部分划定的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尺度。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前提的幼儿园,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知足公益性幼儿园前提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出具公益性幼儿园认定通知,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分存案。
(三)公益性幼儿园须使用同一标识,并吊挂在幼儿园大门明显位置。
第四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公益性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并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编班的前提。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每年6月上旬发布招生公告,宣布本区域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前提、报名时间及收费尺度等信息。公益性幼儿园也须在公示栏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优先知足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3周岁的幼儿入园。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幼儿园所在社区、街道本区(市)县户籍的适龄幼儿。若有空余学位,可考虑接收其他幼儿入园。
第十一条 公益性幼儿园按照区(市)县划定的时间进行招生登记,于每年7月上旬张榜宣布新生名单。开学时间参照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学时间执行。
第五章 收费与津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五城区和高新区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治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进行收费。其他区(市)县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尺度。
第十三条 公益性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划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按期宣布,按时结算。
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津贴尺度、前提、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津贴专项资金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执行。
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幼儿园应规范办园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治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分的监视、治理、检查和指导。
(二)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学龄前儿童的春秋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努力进步保教质量。
(三)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安全治理工作基本尺度(试行)〉的通知》(成教安〔2009〕29号)的要求,当真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轨制,加强对食物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举措措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治理,谨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举办者要当真履行相关职责。自愿退出公益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县教育行政部分应加强对公益性幼儿园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