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泸县加强犬只检疫管理
泸县为加强对犬只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对出具检疫证明的犬只,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办理。
1.确认是否本地犬(收养犬须凭检疫证明或经本地饲养21天以上);2.是否注射狂犬疫苗且在免疫有效期内(免疫注射21天以上一年以内);3.必须有检疫申报单(须提前3天申报);4.要求随行犬只证物相符;5.犬只用途不是用于屠宰;6.对犬只必须严格按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以上六条均要做好记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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