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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措施有力监管到位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对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宜宾县在开展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上不断改进措施,严格各个环节的监管,有效地防止了病害生猪流入市场、污染环境。现将宜宾县加强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做法推荐各地借鉴,具体如下。 
  一、规范保险理赔程序 
  1.凡接受保险理赔的病害生猪必须经乡镇畜牧兽医站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和理赔。 
  2.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与各乡镇保险工作站(代办员)确定保险现场查勘和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管的衔接程序,方便养殖户报案,确保现场监管到位。 
  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必须按宜宾市畜牧兽医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关于加强和改进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意见》(宜畜发〔2012〕37号)要求,在受理群众理赔报案后2日内完成无害化处理的意见签署,不得拖延和推诿。 
  4.凡未经监管人员现场监管并签字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得违规签字上报理赔,并调查责任原因,按规定处理。 
  二、严格现场监管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动监所严格执行省动监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动监〔2013〕34号),应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补助对象,不得将不足双月龄和不足40斤的仔猪或因疫情扑杀的生猪列入补助范围,随意扩大补助范围。 
  2.严格实时现场监管,不得影响保险理赔查勘,不得未经现场监管而违规出具意见。 
  3.严格数据间的统一,每名监管人员处理监管登记应按时间顺序,并与规模场的无害化处理登记一致;不得漏统和重复统计;电子档案的文字目录、图片显示数量和处理监管登记的时间、数量应相互一致,不得矛盾; 
  4.规范处理档案管理,每月的电子档案等应保存在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得交由保险代办员管理。 
  5.必须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按照不低于当月无害化处理数量的10%,组织实施抽查,并做好记录,确保无害化处理到位。 
  6.及时兑现无害化处理补助,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收到无害化处理补助款一个月内,应及时兑现到养殖户,并在站内公示,严禁挤占挪用。 
  三、加强畜禽标识管理 
  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向阉割人员发放耳标时,不仅登记生猪耳标数量,更要登记耳标号段;各阉割人员在使用耳标时,不仅登记每户使用耳标的后3位数字,更要登记1个以上的耳标全号,从而反映所在耳标号段。 
  2.加强对基础免疫的监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督促各阉割人员准确填写,按时交回免疫档案,在保障合理周转的基础上,原则实行“以交定发”,拒不交回免疫档案的可以停止向其提供耳标,并按《责任书》的约定处理。同时,各站要不定期开展抽查,保证免疫工作到位和档案真实性,确保防疫的可追溯性。 
  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病害动物必须严格执行不屠宰、不抛弃、不出售、不食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一处理”要求,提高违法线索的发现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收售、加工病死生猪的行为,防止死灰复燃。对乱抛弃的病害动物,要及时无害化处理,凡具备溯源条件的必须全面调查,查明乱抛弃的责任人,严格处罚,发挥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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