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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建立巡查制度 保障质量安全

 今年以来,平昌县畜牧食品局建立实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不断探索创新畜牧业安全保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联片领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兽医兽药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制定印发了《平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 
  突出巡查重点。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厂、点)、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兽药经营使用场所、大型用肉单位、动物和动物产品贮藏(隔离、无害化处理)场所定期开展监督执法巡查,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管面达到100%。 
  明确巡查方式。实行“县乡联动,分级负责”。全县划分为四个巡查区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落实巡查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所辖行政村、规模养殖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经营、贮藏等场所和兽药经营使用场所的巡查工作,负责引种和外购商品畜禽的巡查监督工作。 
  加大巡查频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巡查责任人每季度对所负责的乡镇和场所巡查一次以上。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对挂包村和具体责任场所每半月巡查一次。动物疫病高风险期、重大节庆节日期间,相应增加巡查频次。 
  规范巡查记录。统一印制巡查登记表,巡查人员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各乡镇站于每月28日前将巡查表报县动监所汇总。巡查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严格巡查处理:巡查发现需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巡查执法人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采取有效的控制处理措施;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县动监所处理;发现重大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及时呈报县局,依法调查处理。 
  完善巡查制度:建立巡查通报制度,每月底汇总当月巡查情况,定期通报巡查情况;建立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巡查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巡查结果应用:实行巡查工作绩效考核,将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与巡查人员年度津补贴(绩效工资)工作考核部份兑现挂钩;将巡查情况作为考核乡镇站年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度考核分值的50%。 
  平昌县通过全面推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动物卫生监督责任落实,促进了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了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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