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开始正式实施。除了广受关注的嫖宿幼 女罪废除、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将入罪外,一些生活中看似常见的现象也可能入罪。如: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私藏恐怖主义禁 书,甚至辱骂法官、警察……都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8日,离新法实施不到两周之际,成都青羊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刑辩律师对《刑九》中新入罪的多项条款进行了一一解读。
1.造谣
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一些虚假信息屡见不鲜。2013年9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对此,《刑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 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青羊区检察官提醒,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替考
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研究生考试中,总有极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找人替考作弊。
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川说,以往处理替考这类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 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都有提及。其中,《刑法》第418条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该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 他主体并未涉及。“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仅仅是规定的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黄川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则规定,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替考者所在 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如今,《刑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
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常有人建议患者家属扯个横幅、堵个路,并称“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家属也确实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试图用“医闹”来解决问题、得到期望的赔偿。
黄川律师说,11月1日后,如果再这样干,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 《刑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虐待
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曾做过类似案件的辩护律师,他提醒说,新法正式实施后,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都将被依法严惩。
《刑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 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