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要压缩地方税费征管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容易。生态文明建设的艰巨任务和紧张的环保执法经费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安徽省某地一名环保局干部就坦言,当前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罚款都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部上交财政。排污费中,10%交国家、15%交省里,余下的75%留在地方。对县一级来说,收多少排污费,财政就安排多少环保行政经费。这就很可能造成,个别省份的环保部门知道排污费的地方留成比例不高,就少收费、多罚款,有的地方罚款额接近排污收费的二分之一,罚得多,地方财政可能还有奖励。
北京林业大学副教授杨朝霞提醒说,如果不能解决排污“费改税”后环保部门的经费缺口,可能倒逼环保部门滥用罚款手段——由于今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计罚”实施规则并不明确,环保部门有可能明知企业依然超标排放而故意不实施复查,“放水养鱼”,拖个十几二十天,最后对企业处以“天价罚款”。
但杨子江认为,在“费改税”后,不排除中西部地区个别基层环保部门接不上茬。但这毕竟是少数,而且当地也会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为环保部门追加预算。
经济观察报从天津市环保局了解到,该局近日致函环保部办公厅,建议《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环保税收的使用安排,参照排污费收入的使用安排,专项用于环保领域,且允许部分用于环保部门的经费保障。
费改税方向不变
“印染行业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企业可以边投入产能、边环保整治;现在,企业一边在补环保欠账,一边又要面临出口市场萎缩、融资环境恶化等问题。”马恩东说,全行业正面临环保和经济的双重压力。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0.6%,增速比4月放缓2个百分点。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建议,任何经济政策的实施都要掌握窗口期。就算《环境保护税法》今年内通过,也可以给一个实施前的准备期。但他强调,制定环境税费政策,把企业的承受能力作为一个标准,有悖于“污染者付费原则”——企业就算排放达标了,但仍然会造成污染外部不经济性或者污染外部成本,因此照样要收取税费。
这样的应急式收税(费),在33年前排污收费制度出台前后,就出现过。
1982年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筹集污染治理经费。随着环境经济学在中国兴起,排污费逐步被赋予“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收费正当性。而今,部分官员和专家希望通过“费改税”实现税费征收的法定化,通过对偷漏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避免税(费)源流失。
据透露,2014年全国排污费实际缴入国库194亿元。王金南说,理想的环境税状态是,一旦环境税实施后,随着污染物减排力度加大和环境税率提高,环境税的税收收入最后趋向为零,这正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入越来越少的原因。从这点看,环境税必须是一种行为税,并保持足够高的税率。
但杨朝霞认为,如果把“费改税”后的环境税仍直接挂钩环保经费,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之间就会成为“猫鼠关系”——猫要靠老鼠养着:老鼠太多,主人就会处罚猫;老鼠太少甚至灭绝,猫就会饿死。
杨子江强调,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还不一定是最终版本,预计今年底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尽管各方仍有一定分歧,但排污费改成环保税的大方向不会变。”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