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确定招募人选(8月12日)。各区(市)县组织、人社、团委、教育、卫生和水务等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及体检情况,确定拟招募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后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并公布正式招募人员名单。报考人员服务单位的选择和安排办法由各区(市)县决定。
(十二)签订协议(8月中、下旬)。各区(市)县组织、人社、团委、教育、卫生和水务等部门与所招募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招募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1个月内未到岗的,可在报考同一单位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十三)岗前培训(8月下旬)。各区(市)县组织、人社、团委、教育、卫生和水务等部门组织进行岗前培训。
(十四)正式上岗(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