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畜食计字〔2013〕第45号
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川委办〔2013〕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局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全省畜牧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上。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到位,令行禁止
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具体举措。全局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搞变通、不留余地、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要把开展此项工作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认真执行省委部署的正风肃纪工作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二、执行到位,不打折扣
(一)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中心” 、“协会”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全面清理各单位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各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明确要求的6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四)严格规范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指挥,局办公室、局监察审计处、局计财处分别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我局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局监察审计处负责全面监督工作,局计财处负责新建楼堂馆所的清理、维修改造计划的预算及报批工作。
(二)责任到位,正风肃纪。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单位是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同时要把这项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查摆整改问题的重要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取得实效,切实体现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本单位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包括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于9月15日前送局办公室。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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