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6〕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原则,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救助保护机制。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省90%的乡(镇)、80%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关爱设施,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时须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长和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任单位: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完善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救助保护等职责,加强家庭监护法治宣传和监督指导,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协调落实有关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实部门联动责任。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督促检查、评估考核,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做好发现报告、定期走访、重点核查、监护监督、关爱救助、临时监护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门及学校要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联控联保机制和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定期排查制度;指导加强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协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完善教职工值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帮助留守儿童提高防范侵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公安机关要配合开展摸底排查,落实救助保护机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随父母进城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司法行政部门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移民局、省综治办、省文明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结对关爱等服务。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自护教育和自强教育,通过争取专项资金、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整合引导社会资源开展关爱服务;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关工委)
(五)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扶持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品牌公益项目;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省老龄办、省关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