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员 船舶类型 |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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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45米远洋渔业船舶 |
一级船长 |
一级船副 |
助理船副2名 |
长度≥45米非远洋渔业船舶 |
一级船长 |
一级船副 |
助理船副 |
36米≤长度<45米 |
二级船长 |
二级船副 |
助理船副 |
24米≤长度<36米 |
二级船长 |
二级船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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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米≤长度<24米 |
三级船长 |
助理船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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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
一级轮机长 |
一级管轮 |
助理管轮2名 |
750千瓦≤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 |
一级轮机长 |
一级管轮 |
助理管轮 |
450千瓦≤主机总功率<750千瓦 |
二级轮机长 |
二级管轮 |
助理管轮 |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
二级轮机长 |
二级管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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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
三级轮机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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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长度不足12米 或者主机总功率 不足50千瓦 |
机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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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总功率 800千瓦以上 |
电机员,可由持有电机员证书的轮机人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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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舶 |
无线电操作员,可由持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驾驶人员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