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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14年第4号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由农业部印制;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印制。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持证人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船员,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临时担任上一职级职务:
 
  (一)持有下一职级相应证书;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具有6个月以上不低于其船员证书所记载船舶、水域、职务的任职资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职务船员的任职情况签发特免证明。特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延期,不得连续申请。渔业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签发机构。
 
  一艘渔业船舶上同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确需由外国籍公民担任的,应当持有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我国依法取得就业许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持有《1995年国际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承认签证。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的有效期,当被承认职务船员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外国籍船员不得担任驾驶人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人数不得超过船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https://www.4665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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