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部规章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有了这两部规章,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界定将更加明确,若发现类似情况,便可直接运用规章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
《反价格垄断规定》共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八种被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及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规定还指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八种被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4、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5、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7、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来源: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