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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养殖虾安全技术指标

 适用范围3xh四川养殖网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虾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养殖虾类,主要包括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南美白对虾、日本对虾、斑节对虾、墨吉对虾、罗氏沼虾等,其他养殖虾类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 软壳虾 softsheel shrimp
  用手指触及虾体尾节前第三节甲壳无弹性感觉的虾。
  1.2 黑斑、黑箍 black spots
  虾体甲壳的黑变部分。黑变部分长度达甲壳弧长二分之一者为黑箍,不足二分之一者不论在任何部位均为黑斑。
  1.3 水锈 watermark
  虾壳上附着的藻类脱落后、或在运输过程中于容器摩擦等原因留在虾壳上的类似铁锈色的斑痕。
  1.4 自然斑点 natural spots
  虾由于生长过程中受生活条件影响,甲壳上呈现的非黑变或变质的斑点及伤愈后斑疤。
  2.要求
  2.1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虾体呈现鲜虾自然色泽、无红变,甲壳有光泽,允许有黑斑、轻微水锈及少量自然斑点
  形态
  虾体完整,甲壳不脱落,不允许有软壳虾
  气味
  具虾固有鲜味,气味正常无异味
  肌肉组织
  紧密有弹性
  杂质
  虾体清洁、未混入任何外来杂质,未混入触鞭、甲壳、附肢等
  蒸煮试验
  具虾类固有的鲜香味, 口感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 滋味鲜美
    2.2 安全卫生指标
  3.2.1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二氧化硫,mg/kg
  ≤100
  氯霉素,μg/kg
  ≤0.3
  土霉素,μg/kg
  ≤100
  呋喃唑酮,μg/kg
  ≤1
  呋喃西林,μg/kg
  ≤1
  硝基呋喃类,μg/kg
  不得检出
  硝基咪唑类,μg/kg
  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μg/kg
  ≤100
  细菌总数,cfu/g
  生:≤5×105
  大肠菌群,MPN/100g
  ≤1000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100
  单胞增生李氏特菌
  不得检出
  霍乱弧菌
  不得检出
  溶藻弧菌
  不得检出
  创伤弧菌
  不得检出
  副溶血性弧菌
  不得检出
  铅,mg/kg
  ≤0.5
  镉,mg/kg
  ≤0.5
  砷,mg/kg
  ≤1
  汞,mg/kg
  ≤0.5
  表3 出口美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二氧化硫,mg/kg
  ≤100
  氯霉素,μg/kg
  ≤0.1
  土霉素,μg/kg
  ≤2000
  呋喃唑酮,μg/kg
  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μg/kg
  不得检出
  硝基咪唑类,μg/kg
  不得检出
  磺胺类药,μg/kg
  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1×104
  霍乱弧菌
  产毒性01群或非01群不得检出
  铅,mg/kg
  ≤1.5
  镉,mg/kg
  ≤3
  砷,mg/kg
  ≤76
  铬,mg/kg
  ≤12
    3.2.1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4。
  表4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二氧化硫,mg/kg
  ≤100
  ≤30
  氯霉素,μg/kg
  ≤0.1
  土霉素,mg/kg
  ≤0.1
  呋喃唑酮,μg/kg
  不得检出
  呋喃西林,μg/kg
  不得检出
  硝基呋喃类,μg/kg
  不得检出
  磺胺甲基嘧啶,μg/kg
  ≤20
  磺胺二甲嘧啶,μg/kg
  ≤10
  磺胺喹恶啉,μg/kg
  ≤50
  磺胺-6-甲氧嘧啶,μg/kg
  ≤30
  磺胺二甲氧嘧啶,μg/kg
  ≤40
    3.2.1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5。
  表5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二氧化硫,mg/kg
  ≤100
  氯霉素,μg/kg
  不得检出
  呋喃唑酮,μg/kg
  不得检出
  沙门氏菌
  阴性
  霍乱弧菌
  不得检出
    3.试验方法
  3.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虾的感官检验。
  3.2 蒸煮试验
  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 g用清水洗净的虾,放于容器中,盖上盖,煮5min后,打开盖,嗅蒸汽气味,再品尝肉质。
  3.3 亚硫酸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以SO2计。
  3.4 氯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8-2004《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中的规定执行。
  3.5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2002《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6 呋喃唑酮
  按SC/T 3022-2004《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中的规定执行。
  3.7 呋喃西林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8 硝基呋喃类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9 硝基咪唑类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10 磺胺类药
  按SN/T 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1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2 镉的测定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2003《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4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5 细菌总数
  按SN 0168—19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中的规定执行。
  3.16 大肠菌群
  按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7 沙门氏菌检验
  按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8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9 单胞增生李氏特菌
  按SN 0184—1993 《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20 霍乱弧菌
  按SN 1022-2001 《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21 溶藻弧菌、创伤弧菌
  按NMKL NO156 Zed 1997《食品中致病性弧菌的检测和计数》中的规定执行。
  3.22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SN 0173—1992《出口食品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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